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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設計實踐的核心價值
張兵論及城市規劃作為法理基礎的核心價值認為,規劃(規則)是否能被社會接受,取決于其是否能夠真正成為社會價值的具體體現。“城市規劃的規范價值實質上是對社會價值作出專業意義的全面而具體的注釋。”張兵指出城市規劃的規范核心價值包含三個方面最基本的社會價值取向,即環境的價值、效率的價值與平等的價值。
張兵的論述是從城市規劃的物質、經濟與社會政治三個具體面向對城市規劃實踐具有的社會價值含義予以全面的總結。若是進一步從社會哲學層面來審視本研究的城市設計實踐所具有的社會價值含義,我們便可以發現,對某一社會現象或社會行為,判斷其是否符合社價值,是以其對社會需求的回應及滿足程度來判定衡量的。城市設計實踐若欲符合社會價值特征,必須獲得社會整體、普遍意義的價值取向,這在當代就是不斷滿足“人的全面發展”。
盡管當代社會是一個價值多元化以及利益分化沖突的世界,卻并不意味著沒有一個普適或理想的價值標準。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增長、社會進步都是當代城市規劃核心價值追求的目標,但它們最終是為人的發展、進步和福利服務的。歷史演進到當代,國際社會已形成共識,包含經濟增長在內的社會進步、發展的根本立足點和中心是“人的全面發展”。
每個人和一切人在客觀和主觀的各個方面都能得到最大限度自由發展的狀態。城市設計實踐必須最大限度地拓展對“以人為核心”的理解與吸納。在張兵所言的環境價值、效率價值與平等價值基礎上,我們引入更為普適性的當代社會價值,即“人的全面發展”,以涵蓋更為寬泛的社會整體和具有普遍意義的價值域,并以其作為城市設計社會實踐的最高核心價值。
無論社會經濟發展、政治發展還是文化發展都是為了人的發展這一根本目的,都是為這一根本目的提供物質前提和必要條件。城市設計作為一種對建設環境勿質改造的社會實踐,其旨歸是為人的全面發展創造物質環境(條件)。“城市設計不僅要創造一種物化的城市形態,重要的是使所創造的環境能夠促進人們的生活與提高人們的質。城市生活與城市品質應作為城市設計的基本任務和最根本目標之一。
“人的全面發展”不是指抽象的人,不僅指個體、群體,更強調社會整體意義上的人的發展。理想城市設計實踐的核心價值目標在于最終不斷滿足整體社會層面的人充分發展。城市設計價值體系體現為對城市設計的要素進行評價和取舍的一系列標準,根本上源于一定社會歷史時期的人類總體思想觀念。有學者對中西方城市設計發展歷程進行梳理,提出城市文化與社會生活的變遷是城市設計思潮演變的價值根源;現代城市設計經歷了美學一功能一經濟一生態(環境)一社會(人文),從單維單價到綜合多維的價值目標體系的演變。而當代城市設計價值目標亦必須符合當代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人與社會價值愈來愈成為城市設計的價值范導,不斷滿足“人的全面發展”成為城市設計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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